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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典型案例:无证上岗立即清退!

发布时间:2025-09-19 15: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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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于2024年4月9日开展安全例行检查时,在水闸施工现场,。检查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及时收集其他证据资料,并给该公司送达了《某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

  2024年11月11日,某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检查发现,广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地防潮洪提升工程(二标段)项目施工中,安排无电工证的张某从事电工作业,检查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及时收集其他证据资料。2024年11月12日,某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向该项目建设单位送达了《关于某地防潮洪提升工程(二标段)质量安全监督的整改通知书》,当日,该公司向某市水利(水务)局提供了《关于清退现场劳务人员的通知》《情况说明》两份材料,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已清退无证上岗人员。

  以上两个案件涉案公司行为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由当地水利(水务)局对相应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两个涉案公司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施工规程,执行各项施工技术规范,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但由于在实际施工作业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追求施工效率与速度而漠视生产安全,对施工人员资质未做严格把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各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依规操作,确保工程项目规范有序推进,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建设单位应引以为鉴,强化责任意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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